首 页 | 江城丹东 | 信息博览 | 旅游资源 | 网络公司 | 广电驿站 | 客户服务 | 软件下载 | 网络电视 | 极速影院 | 视频会议 | 有线社区
回到首页 丹东概况 历史沿革 城市荣誉 政策法规 招商引资 民族特色 医疗保健 丹东科技 风景名胜
  政府机构
·丹东市司法局简介
·丹东市信仿办公室 
·市民族宗教委员会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丹东市教育委员会
·市经济体制委员会
 
>>更多  
  行政区划
·丹东市行政区划 情况
·丹东市--振兴区简介
·丹东市--元宝区简介
·丹东市--振安区 简介 
·丹东市凤城(市)简介 
·丹东市明珠东港(市)简介
·丹东宽甸满族自治县
 
>>更多  
  工业农业
·一季工业景气指数创最高
·十九届科普培训农民50万人
·丹东畜牧业冲击22亿大关
·丹东市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市脚踏实地抓好“项目年”
·市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政府为新农村建设办实事
 
>>更多  
  丹东科技
·辽东学院农民技术员座谈会
·省科技特派表彰会我市获奖
·省科技厅调研组来我市调研
·我市多项新技术亮相高交会
·省科技厅调研组来我市调研
·今年“科普之冬”活动开始
·市科学技术代表大会召开
·06年市有62项发明获省补贴
 
>>更多  
您的位置: 首页->江城丹东->城市建设  
 
丹东经济合作开发区
  2004年07月23日 14:27:06  

丹东经济合作开发区

 

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是一九九二年七月七日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开放区,位于风光旖旎的鸭绿江畔,全区面积23.57平方公里,分商贸旅游区、金泉工业区和大东港保税库区三个功能区域。

商贸旅游区面积1.41平方公里,主要发展对朝贸易、餐饮、娱乐、购物、旅游等产业;金泉工业区为11.76平方公里,重点发展轻工、化工、电子、机械、纺织、食品、服装等产业;大东港保税库区10.4平方公里,主要开展保税仓储、出口加工、科技信息、商业贸易、转口运输等产业。

合作区以母城为依托,以辽宁中部城市群和东北三省为腹地,充分发挥丹东地缘、资源、交通及政策优势,采取内引外联、改造开发等多种手段,大力发展高科技、外向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产品。区内对外贸易十分活跃,生产经营蒸蒸日上,地工产品和来料加工远销南非、俄罗斯、日本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出口创汇指标迅速增长,已成为丹东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对外开放的窗口。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预计到本世纪末,将吸纳各类工商企业1400户,实现年社会总产值100亿元,利税8亿元,初步建成集商贸旅游、出口加工、转口贸易、国际金融、信息咨询、保税仓储、科技开发和海陆运输为一体的多功能新经济区。

 

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发展规划

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1999年至2002年发展规划纲要: 从现在起到2002年,是我区把握历史机遇,加速发展,以崭新形象跨入21世纪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总的发展思路和构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围绕一个中心、突出两个重点、建设和形成三个体系,实现一个目标。即紧紧围绕以提高经济效益、扩大经济总量为中心;突出以招商引资和搞活企业为重点;建立和形成多领域、多渠道、多载体、多形式的招商引资网络体系;能代表合作区形象,以商贸为支撑点,以高附加值和高新技术项目为重点,科工贸并举的产业结构体系;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服务管理体系。到2002年,用4年时间,在合作区成立十周年之际,使合作区经济总量、效益总量和开发总规模再翻一番,实现再造一个合作区的目标,力争将我区建成为以高技术产业为先导、以工业为主体、以第三产业为支撑的具有外向型、高科技和商贸旅游等多功能的综合型经济新区。

边境经济合作区投资优惠政策

一、在边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内兴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24%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期在十年以上,自获利年度起,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非生产性企业,按3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自获利年度起返还一年企业所得税,后两年返还50%。在规定减免、返还期满后,按全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区财政返还给生产性企业37.5%,非生产性企业20%。

    二、外商在区内兴建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或国家鼓励的其它项目,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兴建港口、码头的,经营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在区内兴建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10%)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经考核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减半按12%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所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或区内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若投资于区内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全部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六、 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七、外商自1998年1月1日起重新投资合作区兴办企业,对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限制乙类及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实行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八、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自制产品,其实现并缴纳的增值税,区财政予以返还地方财政所留有的增值税(25%部分)三年。

    九、外商投资企业暂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十、除上述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遇有特殊情况,经合作区批准,可以缓、返地方税费。

国内投资企业税收

十一、在合作区兴办内资企业,从获利之日起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规定的减免期满后,属于生产性企业(包括交通运输业以下同)、高新技术企业、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按全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区财政返还给企业37.5%(特殊情况经批准先征全返)。

    十二、在合作区新办生产性企业,新办市场、大中型商场以及进入市场经营的企业,新办旅游设施项目的企业,经营期限均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

    十三、在合作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

    十四、在合作区新办从事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五、合作区国内企业在规定的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年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总产值50%以上,经批准由区财政将实缴所得税全额返还。

    十六、生产性内资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配套的产成品、半成品、零部件及工艺性作业,凡有合同的,按其实现的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批准由区财政全额返还。

十七、企业用税后利润再投资于合作区基础设施和购置房产的,由区财政全部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十八、国内企业在合作区内投资项目所缴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经批准,由区财政予以返还。

    十九、合作区内新办工业企业,从经营之日起,连续三年返还实缴增值税的30%。期满后,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二十、在合作区投资新办的企业,经劳动部门核准,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企业富余人员、占地劳动力和下岗职工,占企业从业人员60%以上的,返还地方财政所留的增值税(25%-30%部分)和营业税两年。

    二十一、合作区内“三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返还实缴增值税的25%,第二年后以10万元税金为基数,超过部分返还25%。 

    二十二、凡购买合作区闲置工业厂房和商贸用房(不含口岸贸易区商贸用房)的用户,除享受上述政策外,免缴一年(合作区收缴、留用部分)各种费用。

进出口货物

    二十三、从境外进入保税仓库的货物(料件)实行保税。经保税仓库转口出境的货物,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二十四、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保税工厂,专为生产加工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包装物予以保税。

    二十五、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的商品,除烟、酒、化妆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照章征税的其他商品外,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土地出让与房地产开发

    二十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土地区域的位置、产业性质、投资额度,按基准地价给予优惠。从事土地成片开发、高科技开发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文教卫生、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按基准地价减收20%;重要生产性项目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减收15%-20%的地价。

    二十七、成片开发和大型工业项目用地出让金可分期付款,一次性交纳30%后即可进行设计施工,余额一至二年分期付清。

    二十八、凡成片开发合作区内房地产的企业,由区财政返还50%的土地增值税。

    二十九、中外客商到合作区成片开发房地产,经批准,营业税按实际交纳额由区财政返还25%。

三十、购买合作区房屋产权,免征房产税三年,实行先征后返;购买房屋超过300平方米, 一次性全部付清,优惠房价10%。

    三十一、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合作区房屋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五年,先征后返。

其 它

    三十二、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合作区管委会办理立项审批,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发照,税务部门登记,实行“一条龙”服务。

    三十三、在区内兴办企业,除国家有明文规定外,放宽经营范围和价格政策。允许区内企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的前提下,跨行业、跨门类生产经营。可采取批发、零售、批零兼营、代购、代销等经营方式。除国家定价的商品外,均可自行定价。

    三十四、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和从事其它经济活动,取得的外汇收入,允许保留现汇,按本地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管理。

    三十五、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三十六、本政策由合作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三十七、本政策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以前出台的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沿江开发区)有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投资服务管理机构

   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领导班子:

    管委会主任:于怀乐

    管委会副主任:于景浩,朱天双,宫文环,董健

    主任助理:张同锡

    联系电话:0415-3127399    传真:0415-3123154

相关部门及其主要职能:

    1、招商局:招商吸资,项目审批,为客户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电话:0415-3122384   3142077  3146898

    2、工商分局:办理国内工商登记注册、颁发执照、变更和注销手续,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电话:0415-3123854

    3、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区的规划设计、开发建设、改扩建审批、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开发、地名命名和区内建设企业的计划统计工作。电话:0415-3129769

    4、经贸发展局:负责区内企业的管理。电话:0415-3128429

    5、公用事业局:负责全区公用事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电话:0415-3155545

    6、劳动人事局:负责劳动、人才市场管理、工资福利待遇、安全生产、劳动保险、职称评聘、劳动合同签证及劳动争议仲裁等工作。电话:0415-3127168

    7、财政局:负责区内企业财务管理和政策咨询,负责全区财政性收费的征缴、管理等。电话:0415-3121948

    8、国税分局:宣传贯彻国家税收政策,负责税收征管工作。电话:0415-3121958

    9、地税分局:宣传贯彻国家税收政策,负责税收征管工作。电话:0415-3129703

    10、社会事业发展局:负责对区内文化、教育、卫生、计划生育、体育、民政等有关方面的行政管理。电话:0415-3128844

    11、公安分局:统管全区治安、户籍、交通管理、消防监督及保安服务等工作。电话:0415-3128466

12、审计局:对区内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电话:0415-3123798

 

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投资审批程序

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是对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服务的职能机构,具有确立和审批项目的职能,协助投资者咨询,洽谈,立项,签约,实施审批手续,协调项目实行中涉及的有关部门,采用一次性会签,提高办事效率。

 

项目承办审批程序图

 

 

申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应提交的文件

立项阶段

    1,立项申请书    2,合营,合作各方签署的意向书     3,项目建议书

报批阶段

    1,设立合营,合作企业的申请书    2,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的合同,章程           4,企业董事会及管理机构人选名单  

    5,各方的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查意见书   7,各方营业执照的影印本

外商独资企业需报送的有关文件

    1,设立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章程  

    4,资信证明           5,营业执照的影印本 

    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查意见书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8,近三年资产负债表

 

 

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拓宽我区招商引资、盘活存量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为我区开发建设引进国内外资金、项目(不含本市区),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或个人引荐中外投资者为我区提供无偿捐赠、借款、贷款或投资兴办企业、开发产业、发展事业的,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条 集体或个人引进无偿捐赠资金的,奖金按引进资金总额的10%计算,由接受资金方出资,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 集体或个人引进有偿无息资金的奖金按引进资金总额的5%计算,由接受资金方出资,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 集体或个人引进有偿有息资金的,奖金按引进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其中,借款利率等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比例为引进资金总额的1%;利率低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 每降低1%,比例按引资资金总额增加0.5%。奖金由接受资金方出资,一次性付清。

    第六条 集体或个人引进补偿贸易或对外加工装配项目的,奖金按合同确定补偿金额或工缴费的1%计算,由接受补偿贸易、加工装配项目的企业出资,在合同履行后一次性付清。

    第七条 集体或个人引荐投资者来我区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奖金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金额(包括生产设备的折价)的1.5%计算,由我区参与合资、合作经营方出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一次付清。

    第八条 集体或个人引荐投资者来我区举办独资企业的,奖金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计算。 在项目投产后,由管委会一次性支付。

    第九条 集体或个人为我区引进高新技术产业(经有关部门认定),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 %提取奖励,在竣工投产后,由受资方一次付清,并在一年内按纳税额(营业税、增值税)2 %提取奖励,由受益方一次付清。

    第十条 集体或个人为我区出售商贸用房、工业厂房,转让土地,按其资金实际到位额提取1.5 %奖励,由受益方一次付清。

    第十一条 集体或个人为我区出租商贸用房、工业厂房,按其租金的实际到位额1%奖励,其税收(增值税、营业税)达到20万元以上的,按1.5 %提取奖励,由受益方一次付清。

  第十二条 集体或个人为合作区引进出口创汇企业,年出口创汇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按50万元(人民币)以上提取1‰奖励,由管委会年底一次付清。

    第十三条 对有特殊贡献和上述情况未包括的,管委会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特殊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集体或个人为我区引进资金的,应在项目提出时与奖金支付单位签订协议,并到当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合作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同时作废。

 

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办法

(丹东市人民政府1999年1月6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含丹东沿江开发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的管理,加快合作区的建设,促进丹东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作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区,东起中朝友谊桥,西至大东港,南界为鸭绿江边,北界为青年大街、黄海大街、进港公路,一期开发控制面积为23.57平方公里。

    第三条 合作区建设应纳入丹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区内详细规划由合作区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本着合理布局、量力而行和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原则制定。

    第四条 合作区应坚持企业结构以外商和外埠投资企业为主、资金以利用外商和外埠资金为主、产品以出口为主的方针,逐步建成为外向型、高科技、多功能的新型经济区。

    第五条 合作区应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工作、生活条件,维护区内社会治安,依法保护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经营自主权和其它合法权益。合作区内的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丹东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丹东市人民政府对合作区的经济、社会事务和有关行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行使地级市经济管理权限(含外资项目审批权限),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⑴编制合作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⑵组织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并组织实施合作区的各项制度;

    ⑶负责合作区内土地的经营、开发和管理;

    ⑷规划、建设和管理合作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

    ⑸编制和组织实施合作区的环境保护规划,监督管理合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⑹负责合作区内企业和规定权限内项目的审批和申报,对合作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行使日常管理职能;

    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批准和认定合作区高新技术产业、高新技术项目;

    ⑻综合管理合作区的财政、审计、工商、物价、税收、国有资产、劳动、人事、社会治安、科技等项工作以及文化、旅游等社会事业;

    ⑼管理合作区的技术、生产资料、建设、商贸、人才、劳务、信息、文化等各种市场;

    ⑽管理合作区进出口业务,处理有关的涉外事务;

    ⑾市人民政府和委托机关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和科学、精干、高效、统一的原则,在总编制内,设置职能机构,按管理权限任免干部。管委会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管理序列。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支持、配合合作区管委会工作,对相应的业务实行指导。在合作区开展的各项业务,均应通过合作区有关部门或管委会组织开展。

    第十条 合作区应按照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导向,主要兴办下列项目:

    ⑴技术、设备和生产工艺属国内外先进的;

    ⑵高新技术、高附加值和深加工的;

    ⑶产品以外销为主或能替代进口的;

    ⑷能源、交通、通讯、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

    ⑸以金融、贸易为重点,与合作区产业结构相适应的第三产业;

    ⑹国有企业符合合作区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规划,进行易地更新改造的。合作区限制或禁止兴办污染环境、技术落后、设备陈旧、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项目。

    第十一条 在合作区兴办企业事业,由投资者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国家规定办理土地使用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环保审批等手续。经批准兴办的企业事业必须按规定期限投入资金或动工兴建;不能按期投入资金或动工兴建的,应申请延期;对未按规定期限动工兴建又未申请延期的,由原审批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工商部门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合作区实行独立的财政预、决算管理,纳入市财政计划,由管委会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合作区内的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市政府给予合作区的优惠政策。合作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的规定,结合合作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优惠办法。

    第十四条 合作区新增加的财政收入,市以下地方留用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返还给合作区,用于合作区的建设。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合作区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按政府批准的近期规划和各类建设项目,一次性划拨给合作区。合作区经营土地所获收益,应主要用于合作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经批准易地整体搬迁到合作区的国有企业,其转让原厂址属划拨部分土地的收益,除依法缴税外,其余部分留给企业,用于企业的改造和发展。

    第十七条 经批准易地搬迁到合作区并登记注册的企业,设在合作区外不独立纳税的分厂或车间,可享受区内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其收入纳入合作区税收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丹东经济合作开发区 07-23 14:27
发表评论
网友姓名:
邮件地址:
 
 
网站简介 |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 合作伙伴  
版权所有:丹东有线电视网络公司  地址:丹东市振兴区纤维街38号 邮编:118000  辽ICP备05020663号

联系电话:(0415)2033398 2033360  传真:(0415)2033345  E-mail:ddcatv@ddcatv.com.cn

Powered by:北京经纬中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