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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老工业基地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08月06日 08:48:08  

丹东市老工业基地振兴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大战略部署,促进企业加速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实现我市经济振兴,市政府决定建立老工业基地振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对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研发、试制、新技术应用等给予无偿补助,以鼓励企业加大对技术改造和科研投入,促进其扩大生产能力和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增加财政收入。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为财政拨款。资金来源为每年财政预算安排部分资金和从现有的科技三项费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中集中50%。

第二章 支持方式和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一是通过贴息的方式对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档次和产品的技术含量,进行技术改造而使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发生的利息支出给予补助。二是对企业进行产品研发、试制、新技术应用的支出给予补助。

第六条 技改贴息期限和额度根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情况确定,贴息时间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年贴息额度不超过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额。科研补助根据企业的产品研发、试制、新技术应用项目情况确定,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企业投入额的50%。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我市各类经济成分的企业。

第八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对地区经济具有较强牵动作用、税收贡献较大、科技含量高、能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汇和有发展潜力的各类项目。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审查和资金下达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会管理制度、良好的经营记录。

2.申请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并符合国家及省市的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

3.经营者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经营业绩。

4.企业近年经营状况和项目的市场前景较好。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提供项目情况及必需的相关材料。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需同时提供项目贷款协议及贷款到位的证明。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市经贸委、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和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并向社会发布,公开征集项目。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改造贴息项目需向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同时申报;企业科研补助项目需向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同时申报。县(市)、区企业的项目经同级经贸、科技和财政部门同意后,分别联合向市经贸委、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三条 市经贸委、科技局分别会同市财政局按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程序性审查,组织有关评估机构或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市场前景、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提出年度项目和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经政府批准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将资金分期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要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变化,有关企业要及时按程序向市经贸委、科技局和市财政局通报。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项目资金。市财政局、经贸委和科技局定期和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虚报项目骗取专项资金和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要全额收回已拨资金,并取消该企业以后年度享受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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