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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规定
  2004年08月06日 08:51:38  

丹东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规定
丹政发[2001]4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丹东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用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资金支持,帮助企业增强科技创新的能力。
第三条 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须坚持“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遵守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境内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项目的规模化生产,其企业人数和技术人员所占比例可适当放宽;
(三)企业主要从事经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或经认定符合国家、省规定的高新技术重点领域产品的研制、开发和生产;
(四)企业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
注册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前款第(五)项规定的限制。
第五条 创新资金优先支持下列企业和项目:
(一)经国家、省创新基金批准给予支持的企业和项目;
(二)技术水平高、持续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前景和效益好的企业和项目;
(三)科技人员或海外留学人员创办的、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
(四)由科研院所转制的科技型企业完成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
(五)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产、学、研联合创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项目。
第六条 创新资金不支持的企业和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二)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的项目;
(三)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四)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五)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六)对社会或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七)已经上市的企业以及上市企业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等。
第七条 创新资金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分别以贷款贴息、匹配资助、以奖代补、资本金或股本金投入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贷款贴息
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且银行已经给予贷款或意向给予贷款的项目。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的阶段总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阶段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贷款贴息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匹配资助
用于列入国家、省创新基金项目的匹配资助,一般按国家、省创新基金资助额度的30%—50%予以匹配。
(三)以奖代补
用于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中试所创效益的补助。此项补助为后补助,即主要以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新增效益为确定补助依据,每年核定一次,最多不超过3年。
创新资金以奖代补数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对个别重大项目,补助数额可以增加,但不得超过100万元。
(四)资本金或股本金投入
对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创新资金可采取资本金或股本金投入的方式。资本金或股本金投入以引导其他资金投入为主要目的。创新资金作为资本金或股本金投入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和发布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审议创新资金运作的重大事项,批准创新资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并会同市计划、经贸、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批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向市政府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下设创新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创新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组织研究和提出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统一受理创新资金项目的申请并进行程序性审查,对拟申请国家、省创新基金需市创新资金匹配项目的审核;
(二)组织研究和提出有关创新资金项目评估、评审、招标的标准,提出参与创新资金管理的评估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资格条件;
(三)委托或者组织有关单位或者机构进行创新资金项目的评估、评审、招标等工作;
(四)负责编制创新资金的年度财务决算和工作计划,组织提出创新资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具体负责创新资金的运作;
(五)负责我市创新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综合管理,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统计、监理和定期报告工作。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是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参与审议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根据创新资金年度计划,将创新资金拨入专用帐户,并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设立创新资金专家咨询委员会。创新资金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具有一定权威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和企业家组成,负责研究、咨询、论证创新资金年度优先支持领域和重点项目,指导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的确定和工作指南的制定,为创新资金管理办公室提供技术咨询。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和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评估、评审,并出具明确的评估、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推行创新资金项目评估、招标制度。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凡符合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或拟申请国家、省创新资金需我市创新资金匹配支持的项目,由企业按规定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经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其中申请贴息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银行的承贷意见。
项目推荐单位要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创新资金管理办公室随时受理项目申请,每季度组织一次评估或评审,并根据评估、评审意见和招标情况,提出创新资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项目建议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创新资金管理办公室与企业签订合同,并办理相应手续。
项目经评审、评估、招标后明确不予支持的,创新资金管理办公室应在项目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通知申报企业。
第十五条 创新资金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将创新资金拨至有关项目单位。
第十六条 创新资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向创新资金管理办公室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创新资金管理办公室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年度予决算及执行情况。
企业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项目撤消时,须经创新资金办公室审核,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已签订的合同项目撤消或者终止的,企业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的创新资金如数上缴市创新资金管理办公室。
第十九条 创新资金管理办公室用于创新资金项目的评审、评估、招标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费用,实行决算管理,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后从创新资金及其利息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分别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财企〔2003〕2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国家、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资金来源为省财政拨款。

第二章 支持方式和支持范围

第五条 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
1. 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级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
2. 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或其他金融机构资金,以扩大生产规模。
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能吸纳就业、增加税收、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汇的各类项目。
第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
第八条 对于市、县级财政给予匹配资助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
第九条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经省财政厅、科技厅认定后,确有必要的,可以给予资助

第三章 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条 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必须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会管理制度。
2. 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主营业务范围内。
3. 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 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每年用于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5. 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经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第十一条 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项目向市科技管理部门申报,经市科技、财政部门共同审查后,联合向省科技厅、财政厅上报;中、省直企事业单位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项目,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程序性审查后,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评估机构或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符合招标条件的,须进行标书制定和评标选优,通过公开竞标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对重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科技厅根据专家评估论证、招投标或实地考察结果,共同确定年度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下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根据项目进度分期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由省财政厅、科技厅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参与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年度重点和项目指南,参与确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项目,负责确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年度预算,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同时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负责发布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并会同省财政厅确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项目,负责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项目实施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和经济技术指标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进展或发生项目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时间进度变更以及出现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经省科技厅、财政厅批准。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每年年末向省财政厅、科技厅上报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说明项目进度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项目结束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严格管理项目经费的使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科技厅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全额收回已拨资金,以后年度不再安排该单位财政专项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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