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拓宽我区招商引资、盘活存量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为我区开发建设引进国内外资金、项目(不含本市区),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或个人引荐中外投资者为我区提供无偿捐赠、借款、贷款或投资兴办企业、开发产业、发展事业的,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条 集体或个人引进无偿捐赠资金的,奖金按引进资金总额的10%计算,由接受资金方出资,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 集体或个人引进有偿无息资金的奖金按引进资金总额的5%计算,由接受资金方出资,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 集体或个人引进有偿有息资金的,奖金按引进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其中,借款利率等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比例为引进资金总额的1%;利率低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每降低1%,比例按引资资金总额增加0.5%。奖金由接受资金方出资,一次性付清。 第六条 集体或个人引进补偿贸易或对外加工装配项目的,奖金按合同确定补偿金额或工缴费的1%计算,由接受补偿贸易、加工装配项目的企业出资,在合同履行后一次性付清。 第七条 集体或个人引荐投资者来我区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奖金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金额(包括生产设备的折价)的1.5%计算,由我区参与合资、合作经营方出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一次付清。 第八条 集体或个人引荐投资者来我区兴办独资企业的,奖金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计算。 在项目投产后,由管委会一次性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