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引进资金奖励办法
(丹东市人民政府1998年9月3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拓宽引进资金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为我市经济建设引进 国内外资金,促进丹东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或个人通过非职务关系引进中外投资者为我市提供无偿捐赠、借 款、贷款或投资于办企业、开发产业、发展事业的,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奖 励。
第三条 集体或个人引进无偿捐赠资金的,奖励按引进资金总额的10%计算, 由接受资金方出资,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 集体或个人引进有偿无息资金的,奖金按引进资金总额的5%计算,由 接受资金方出资,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 集体或个人引进有偿有息资金的,奖金按借款利率的高低分别计算。 其中借款利率等同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奖金为引进资金总额的1%,利率 低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每降低1%,增加资金总额的0.5%的奖金,由接受资金 方出资,一次性付清。 第六条 集体或个人引进补偿贸易或对外加工装配项目的,奖金按合同确定 补偿金额或工缴费的1%计算,由接受补偿贸易,加工装配项目的企业出资,在合 同履行后一次付清。 第七条 集体或个人引见投资者来我市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奖金按投 资者实际投资金额1%计算,由我市参与合资,合作经营方出资,在项目竣工投产 后一次付清。
第八条 集体或个人引荐投资者来我市兴办独资企业的,奖金按投资者实际投 资额的0.5%计算,并在项目竣工运营后,按预算级次财政一次性附清。
第九条 集体或个人为我市引进资金的,应在项目提出时与资金支付单位签 定协议,并到当地公证单位办理公证手续。公证部门对每项奖励协议收取公证费 不得超过10元。
第十条 引进资金奖励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招商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有丹东市招商办负责解释。 |